第三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有关法规问题或者重大问题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