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专题询问。

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