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