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