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