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办公厅和研究室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