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动物收购、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凭证运输。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