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一条有效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疫规程规定;(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