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