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对疫区实行封锁,并将疫情按照国家规定逐级上报,同时通报毗邻地区。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对封锁的疫点、疫区和划定的受威胁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