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处置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封锁的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运载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