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动物疫情状况适时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