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处置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动物疫情状况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