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并按照规定报告、通报;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并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需要立即处置的,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