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支持动物饲养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