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支持动物饲养场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