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染病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