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药品监管部门、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科技、商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