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协调指导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以及市、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