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检查,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员的专业培训,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具备参与国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事务能力的检查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