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学研究。市药品监管部门聚焦药品和医疗器械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开展审评审批和上市后监管的新工具、新标准、新规则、新方法研究和运用,推动新产品研发上市,提升科学监管和服务创新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