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药品监管部门统筹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行为,制定同一检查对象的监督检查流程,整合监督检查事项,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市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协同监管机制,对纳入本市跨部门综合监管的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