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药品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管理时,应当综合考虑产品风险、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信用状况等,优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