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从事细胞治疗药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信息化追溯等专项管理制度。

使用细胞治疗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符合细胞治疗药品交接、验收等要求的场所和设备,建立完善交接验收制度,做好过程记录并留档备查。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展质量评估,发现临床使用风险时,应当及时要求医疗机构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