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使用第三十九条有效本市支持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或者办理备案。医疗机构应当收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人用经验资料并开展评估,每年度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市科技、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部门支持疗效确切、特色优势明显、不良反应少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向新药转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