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代表议案,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说明;不附法规草案文本的,应当提出立法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