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条有效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五)其他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