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地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