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以及办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江苏人大网等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