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落实情况的监督,可以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做好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工作。

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承办单位了解代表议案涉及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