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