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提出将代表议案涉及事项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提出的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审议,对办理情况报告不同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报告重新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与提出议案的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