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秘书处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前,应当充分听取提出议案的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