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送交或者由代表直接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收到的议案进行研究。对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