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记录、核对,在大会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