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记录、核对,在大会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登记、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代表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