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和收容、捕杀狂犬,指导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犬只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占用道路售犬和养犬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