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规范佩戴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最大伸展长度不超过二米的牵引带(链)牵引,或者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三)在电梯、楼道以及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收紧牵引带(链)、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措施;(四)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排泄物;(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