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