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记录,通过12350、12345电话以及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来信来访等途径进行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的受理、处置流程,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