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实施跨部门的全过程智能化管理和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录入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