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数字化,完善救援专家、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和物资等信息数据库。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二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估。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