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存储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没收的危险物品存在泄漏、腐蚀、中毒、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的,应当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