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向化工园区集中,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动化改造,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比较集中的工业区域,优化危险化学品公共仓库布局,完善产业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企业集中储存危险化学品,降低区域整体安全风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