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教育培训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失实、虚假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

(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证明等材料;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