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教育培训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失实、虚假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证明等材料;(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