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督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