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和预赔付等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机构开展服务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对隐患整改建议拒不整改的企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