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搬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物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法承继相关权利、义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解散、破产的,清算组或者破产管理人在接管后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