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涉爆粉尘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安装通风除尘系统,使用防爆设施设备,采用控爆措施,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积尘。禁止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违规使用明火。涉爆粉尘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和自查自纠,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