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相关奖励支出可以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鼓励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