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班组会制度,由班组长或者交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向当班作业人员提示岗位安全风险、讲解安全操作要点等,在班后会上对当班员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