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危险作业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