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危险作业活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公示制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