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