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层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考核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